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大专文化,职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8月1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献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违法发放的贷款本息已全部归还,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红梅
书记员:曹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