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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鑫汇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富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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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汇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铁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金富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烈,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鑫汇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富顺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审结。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金富顺物流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另案起诉了申请人青岛鑫汇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判决,本案申请人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超出本案标的额。因另案判决后,申请人青岛鑫汇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正在二审诉讼中,申请人青岛鑫汇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在另案二审程序结束后,再根据二审判决结果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