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栋。被执行人高现峰。
申请执行人丁栋与被执行人高现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现峰的鲁H×××**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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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丁栋。被执行人高现峰。
申请执行人丁栋与被执行人高现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现峰的鲁H×××**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