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滕州市利国装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现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64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利国装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东石村。法定代表人王传洋,经理。被执行人高现峰。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现峰的鲁H×××××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