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俊岭与李国民、严保合、吴占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1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俊岭,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李国民,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严保合,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吴占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武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裁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昆奇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