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金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79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金会委托代理人郭仁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责人惠永平委托代理人李明泽

申请执行人蔡金会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赔原告蔡金会各项费用1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金会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全部履行赔偿义务,该款项申请执行人蔡金会已领取,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15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