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奎和,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李国民,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严保合,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吴占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武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裁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昆奇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