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安虎,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庆海,男,农民。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辉审判员:杨定强代理审判员:王小云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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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安虎,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庆海,男,农民。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辉审判员:杨定强代理审判员:王小云
书记员:李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