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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丹阳市永盛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沪海执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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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永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周素珍。被执行人贝尔罗丝有限公司(BELOS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麻浦区西郊栋464-46西江大厦501。委托代理人茅永芳,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鹏程,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永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贝尔罗丝有限公司(BELOS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在境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彦

书记员:王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