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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创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沪海执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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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柳夕良。委托代理人卜训义,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金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彦

书记员:王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