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农民。被执行人任正杰,男,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王志军诉被告任正杰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调处任正杰于2013年1月3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志军3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元,共计人民币30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任正杰于2013年2月5日将执行标的302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拴信人民陪审员:时元功人民陪审员:兰银贵
书记员:张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