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三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州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洪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潍坊三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诚信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田守会审判员:辛征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