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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俊美与冯小立、天津市汽车运输六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乐法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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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俊美。被执行人冯小立。被执行人天津市汽车运输六场

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潍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刘成信审判员:杨元钦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