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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执行案裁定书

(2005)栖执字第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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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栖霞市鑫锋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时广涛,男,蓬莱市大柳行镇时金河村人,身份证号码370622197504286118。第三人赵培英,系被执行人时广涛之妻,身份证号码37068419760510006X。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时广涛应履行之债系与其妻赵培英共同生活期间而发生的属共同之债,应当共同偿还。因而申请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赵培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时广涛、赵培英于裁定书送达后的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46000元(含逾期付款利息)。三、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彩波执行员徐福洲执行员隋连海

书记员:孙永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