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玉贞。被执行人潍坊大发机械有限公司。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兹良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董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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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玉贞。被执行人潍坊大发机械有限公司。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兹良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董盼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