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国强。被执行人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马国强申请执行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倪景明代理审判员:郭万池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马国强。被执行人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马国强申请执行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倪景明代理审判员:郭万池
书记员:王晓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