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红波,男,汉族,1980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西安海纳零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八分部。法定代表人王风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海纳零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臣,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牛红波与被执行人西安海纳零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八分部、西安海纳零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红波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海纳零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八分部、西安海纳零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海纳零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八分部、西安海纳零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嗣后,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海纳零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948元,其中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1870,本案执行费78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24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审判员:文丛达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周欢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