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树文,农民。被执行人赵晓波,农民。被执行人张四庆,农民。被执行人赵素刚,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树文申请执行赵晓波、张四庆、赵素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邯市民终三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树文于2011年12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树文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涉执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云霄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