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树文申请执行赵晓波、张四庆、赵素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涉执字第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树文,农民。被执行人赵晓波,农民。被执行人张四庆,农民。被执行人赵素刚,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树文申请执行赵晓波、张四庆、赵素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邯市民终三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树文于2011年12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树文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涉执字第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云霄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