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汉高汉港粘合剂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汉高汉港粘合剂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2860元。执行中,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8月5日被执行人西安汉高汉港粘合剂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完毕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