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与李瑞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54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被执行人李瑞,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与被执行人李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22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物资(碗扣架:立杆2.4米,16捆×100根=1600根,下托31捆×100根=3100根)及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5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