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甲皂(又名梁家皂),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浩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梁甲皂与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款26252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41802元、执行费28652元,共计26956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荆秀琴代理审判员:张洪亮人民陪审员:敖忠盈
书记员:朱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