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启安,男,生于1972年3月13日,汉族,柞水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郑建军,男,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人,居民。
本院在执行周启安与郑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建军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启安运费23289元、案件诉讼费382元、负担执行费255元,共计23926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建军交清了案件款23671元,并交纳了执行费255元。申请执行人周启安已领取了案件款23671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柞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审判员:金小清审判员:兰国华
书记员:郭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