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夕恒与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扣留裁定书

(2013)岳执字第000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余夕恒。被执行人: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夕恒与被执行人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为:执行标的100000元、负担申请费1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案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岳西县正元商贸有限公司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1014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芮泽青

代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