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开芬,女,1961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开芬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开芬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高新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7608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高新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