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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曹庆现与临沂汇成商贸有限公司、金锣集团热电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兰民初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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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曹庆现。被告:临沂汇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与红旗路交汇处宏伟社区。法定代表人:程兴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艳,该公司职员。被告:金锣集团热电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明金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白光亮,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现诉被告临沂汇成商贸有限公司、金锣集团热电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庆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曹庆现负担

审判长:陈成合审判员:王孝振人民陪审员:陈少波

书记员:李国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