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庆现。被告:临沂汇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与红旗路交汇处宏伟社区。法定代表人:程兴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艳,该公司职员。被告:金锣集团热电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明金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华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白光亮,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现诉被告临沂汇成商贸有限公司、金锣集团热电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庆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曹庆现负担
审判长:陈成合审判员:王孝振人民陪审员:陈少波
书记员:李国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