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元芳,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14日。委托代理人钟再富,邻水县坛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本春,邻水县坛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云久,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芳诉被告杨云久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芳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元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元芳负担。
代理审判员:杜振宇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