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姚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新桥村。法定代表人:施伟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余姚市大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法定代表人:苏潮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大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余姚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学强人民陪审员:谢伟钢人民陪审员:吴涨渭
代书记员:王瑶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