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华,男。被告:马继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与被告马继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华负担。
审判员:刘明荣
书记员:罗年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徐华,男。被告:马继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与被告马继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华负担。
审判员:刘明荣
书记员:罗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