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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徐华与马继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二初字第0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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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华,男。被告:马继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与被告马继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华负担。

审判员:刘明荣

书记员:罗年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