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建国,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2)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建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国在使用燃气喷枪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烧断二被害人高空作业的悬挂绳,导致二人从高空坠落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后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建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旭人民陪审员:彭海英人民陪审员:翟跟彦
书记员:秦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