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忠军。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6月2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逮捕。现押衢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罗静利。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忠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思印、张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忠军及其辩护人罗静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冷忠军辩解称毒品是自己吸的,也可能会以原价卖给“冰友”。其辩护人提出,证明冷忠军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冷存在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冷忠军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冷忠军从四川省大竹县购得约200克冰毒携带至衢州市。2013年2月2日14时左右,其吸毒后携带冰毒走到西区白云中大道时,与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从冷忠军处扣得冰毒198.976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接警单》、《反馈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侦查机关的接警、处警及立案情况。2、被告人冷忠军的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1月20日左右从四川省大竹县坐大巴车带至衢州市200克左右冰毒。这些冰毒是从一个叫“小狗”的人那里买的,一共花了四万元,200元一克。买来的冰毒主要是用来自吸,如果有“冰友”要买的话,也会原价卖。其从2012年7月份开始吸毒,现在平均一天要吸一克左右冰毒。2013年2月2日中午,其在西区西荷宾馆用自制冰壶吸毒后,将一大包、六小包冰毒放在女朋友包中,拎着包出门透气。当其走到白云中大道时,由于产生幻觉,以为有人叫自己,就冲向大货车,于下午2点半左右与货车相撞。后民警和救护车就来了,并将其送往医院。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冷忠军的女朋友,并不知道冷忠军贩卖冰毒的事情。冷忠军是2012年夏天到衢州的,后来回老家,2013年1月份回衢,后因吸毒被抓过。案发前一天,其去过冷忠军住的宾馆。案发当天傍晚,其退掉了宾馆房间。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驾驶货车至白云小区红绿灯位置准备上高速时,看见一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站在马路旁边,他的手上还拎着一个褐色女士皮包。那个男的看见其车子快到面前的时候,直接朝车头冲过来。卢某马上踩刹车,最后还是撞到那个男的。男的倒地后,从提包里散落出六、七包白色晶体。其马上报警,那个男的说是自己吸毒后要撞车,并说散落出来的晶体是冰毒。证人卢某的证言还证实,那个男的被撞后一直笑嘻嘻。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衢州市交警支队柯城大队民警。2013年2月2日下午2时40分,其接到报警称白云小区西出口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赶至现场后,发现一货车自动向西停在花园东大道春江月小区路段,旁边停着一辆救护车,货车的右侧趴着一个男子,该男子身边有一个黑色的女士手提包,包外面散落着几包白色晶体。其问那个男子情况,那个男子趴在地上不动,没有回答只是傻笑。后来,其问那个男子地上的白色晶体是什么,那个男子回答是冰毒。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西荷宾馆老板。2013年1月29日下午两点多,冷忠军用自己身份证登记开301房间,一直住到2月2日。2月2日中午,冷忠军拎一个黑包出门。当天傍晚5点左右,一女子过来退房。晚上,其听说冷忠军被车撞了。退房以后,301房间已经被打扫过,没有发现可疑物品。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紫盛宾馆老板。2013年2月1日晚11点左右,一年轻男子在其宾馆门口徘徊很久,后来用名字是冷忠军的身份证开822房间,没过多久,就要求退房,其收了40元钱。这个男子看上去有点呆滞。8、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2年2月2日下午2时55分,现场白云中大道机动车道中间,一黑色短发男子趴在大货车北面地上,该男子西面有一只黑色带花纹的女士手提包,包上系着一条豹纹丝巾,包呈开启状,包的北侧有七包白色晶体状物品,为一大包六小包,散落在地上。该男子面带微笑,神志不清。经询问,该男子自称冷忠军,七包白色晶体状物品为冰毒,由于吸毒后产生幻觉与大货车相撞。9、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从冷忠军处扣得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大包、六小包。《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缴清单》证实,衢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上缴冰毒198.976克。10、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衢公物鉴(LH)(2013)78号检验报告公证实,送检的七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实,冷忠军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曾阳性。12、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城西派出所《现场检查照片》证实,2012年2月3日,侦查人员检查紫盛宾馆、西荷宾馆情况。《宾馆旅馆住宿登记表》、《基本情况表》证明,冷忠军在紫盛宾馆和西荷宾馆的住宿情况。13、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辨认照片》证实,现场女士提包经姜某辨认为其所有。14、衢州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冷忠军归案情况。15、《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冷忠军曾因贩卖毒品罪受到刑事处罚和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16、《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冷忠军自然身份情况。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忠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思印、张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忠军及其辩护人罗静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冷忠军从四川省大竹县购得约200克冰毒后携带至衢州准备贩卖。2013年2月2日14时左右,其在衢州市西区西荷宾馆301房间吸毒后携带冰毒走到西区白云中大道时,因产生幻觉主动撞向正常行驶的苏CG880**大货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从其身上扣押198.976克冰毒。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有关的书证、物证;并认为被告人冷忠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再犯、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冷忠军辩解称毒品是自己吸的,也可能会以原价卖给“冰友”。其辩护人提出,证明冷忠军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冷存在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冷忠军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冷忠军从四川省大竹县购得约200克冰毒携带至衢州市。2013年2月2日14时左右,其吸毒后携带冰毒走到西区白云中大道时,与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从冷忠军处扣得冰毒198.976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接警单》、《反馈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侦查机关的接警、处警及立案情况。2、被告人冷忠军的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1月20日左右从四川省大竹县坐大巴车带至衢州市200克左右冰毒。这些冰毒是从一个叫“小狗”的人那里买的,一共花了四万元,200元一克。买来的冰毒主要是用来自吸,如果有“冰友”要买的话,也会原价卖。其从2012年7月份开始吸毒,现在平均一天要吸一克左右冰毒。2013年2月2日中午,其在西区西荷宾馆用自制冰壶吸毒后,将一大包、六小包冰毒放在女朋友包中,拎着包出门透气。当其走到白云中大道时,由于产生幻觉,以为有人叫自己,就冲向大货车,于下午2点半左右与货车相撞。后民警和救护车就来了,并将其送往医院。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冷忠军的女朋友,并不知道冷忠军贩卖冰毒的事情。冷忠军是2012年夏天到衢州的,后来回老家,2013年1月份回衢,后因吸毒被抓过。案发前一天,其去过冷忠军住的宾馆。案发当天傍晚,其退掉了宾馆房间。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驾驶货车至白云小区红绿灯位置准备上高速时,看见一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站在马路旁边,他的手上还拎着一个褐色女士皮包。那个男的看见其车子快到面前的时候,直接朝车头冲过来。卢某马上踩刹车,最后还是撞到那个男的。男的倒地后,从提包里散落出六、七包白色晶体。其马上报警,那个男的说是自己吸毒后要撞车,并说散落出来的晶体是冰毒。证人卢某的证言还证实,那个男的被撞后一直笑嘻嘻。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衢州市交警支队柯城大队民警。2013年2月2日下午2时40分,其接到报警称白云小区西出口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赶至现场后,发现一货车自动向西停在花园东大道春江月小区路段,旁边停着一辆救护车,货车的右侧趴着一个男子,该男子身边有一个黑色的女士手提包,包外面散落着几包白色晶体。其问那个男子情况,那个男子趴在地上不动,没有回答只是傻笑。后来,其问那个男子地上的白色晶体是什么,那个男子回答是冰毒。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西荷宾馆老板。2013年1月29日下午两点多,冷忠军用自己身份证登记开301房间,一直住到2月2日。2月2日中午,冷忠军拎一个黑包出门。当天傍晚5点左右,一女子过来退房。晚上,其听说冷忠军被车撞了。退房以后,301房间已经被打扫过,没有发现可疑物品。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紫盛宾馆老板。2013年2月1日晚11点左右,一年轻男子在其宾馆门口徘徊很久,后来用名字是冷忠军的身份证开822房间,没过多久,就要求退房,其收了40元钱。这个男子看上去有点呆滞。8、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2年2月2日下午2时55分,现场白云中大道机动车道中间,一黑色短发男子趴在大货车北面地上,该男子西面有一只黑色带花纹的女士手提包,包上系着一条豹纹丝巾,包呈开启状,包的北侧有七包白色晶体状物品,为一大包六小包,散落在地上。该男子面带微笑,神志不清。经询问,该男子自称冷忠军,七包白色晶体状物品为冰毒,由于吸毒后产生幻觉与大货车相撞。9、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从冷忠军处扣得白色晶体状物品一大包、六小包。《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缴清单》证实,衢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上缴冰毒198.976克。10、衢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衢公物鉴(LH)(2013)78号检验报告公证实,送检的七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实,冷忠军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曾阳性。12、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城西派出所《现场检查照片》证实,2012年2月3日,侦查人员检查紫盛宾馆、西荷宾馆情况。《宾馆旅馆住宿登记表》、《基本情况表》证明,冷忠军在紫盛宾馆和西荷宾馆的住宿情况。13、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辨认照片》证实,现场女士提包经姜某辨认为其所有。14、衢州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冷忠军归案情况。15、《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冷忠军曾因贩卖毒品罪受到刑事处罚和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16、《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冷忠军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忠军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有误,应予纠正。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冷忠军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并构成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侦查人员在到达交通事故现场时,已发现散落在地上的七包冰毒并据此立案,故冷忠军不具有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冷忠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与之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入下:被告人冷忠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琳琳代理审判员:唐海波代理审判员:熊娟
书记员:卢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