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宗虎。2004年2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智江。被告人董文顿。1998年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平。被告人张和均。因本案于2013年3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仕建。被告人董希吴。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董其博。被告人董文标。1998年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赵伟。被告人王作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伟佳。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宗虎、董文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董文标、董希吴、王作宾犯贩卖毒品罪,张和均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宗虎、董文顿、张和均、董希吴、董文标、王作宾及辩护人王智江、王平、陈仕建、董其博、赵伟、黄伟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赵宗虎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称:本案的犯意是董文顿首先提出,其作用比董文顿小,又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文顿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的犯意及毒品的数量都是赵宗虎提出的,毒资也是赵宗虎提供,董文顿受赵宗虎指挥联系下家,且事实上的销售由董希吴负责,故董文顿属从犯。(2)董文顿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赵宗虎、张和均,属立功表现。要求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和均辩解自己知道运送的是违禁品。其辩护人辩称:张和均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不知道运送的是毒品,故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董希吴及其辩护人辩称:董希吴只拿取一点毒品样品去销售,因没有下家,即主动中止并放弃销售,故董希吴只对样品数量负责。董希吴系初犯,要求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文标及其辩护人辩称:董文标既明确表示自己不代为销售毒品,又没有销售毒品的行为,属犯罪未遂。要求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作宾及其辩护人辩称:(1)王作宾只对其准备贩卖的49.84克毒品负责,因王作宾未实际进入交易贩卖毒品的环节即被查,属犯罪的预备阶段。(2)王作宾认罪态度好。要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赵宗虎、董文顿预谋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冰毒运输至浙江省苍南县进行贩卖。赵宗虎负责购买冰毒,董文顿负责销售冰毒。同月16日,赵宗虎购取毒品后,由董文顿雇佣被告人张和均乘坐汽车将冰毒携带至苍南县,次日被告人赵宗虎、董文顿乘坐飞机与张和均先后抵达苍南县。尔后被告人董希吴、董文标受董文顿指托接受毒品,先后寻找买家销售,因故董希吴、董文标均未找到买家。同月22日,董文顿、董文标相约去董文标家取毒品,期间,董文顿又指使被告人王作宾销售部分冰毒,王作宾同意后伙同董文顿、董文标乘坐出租车前往董文标住处,董文标秤了一包冰毒给王作宾,然后董文顿、董文标携带乘余毒品与王作宾乘车前往他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从董文标身上及董文标的座位与车门之间的位置上各查获一包冰毒,从被告人王作宾身上查获一包冰毒。经鉴定,从董文标身上及董文标的座位与车门之间的位置上查获的冰毒分别重0.97克、272.30克,从王作宾身上查获一包冰毒重49.8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期中重272.30克的甲基苯丙胺浓度为63.4%。以上事实,有公诉人提交的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宗虎供述供认,2013年3月中旬,自己和董文顿一起商议贩卖毒品的事情,自己负责毒品购买,董文顿负责在苍南销售,本来董文顿讲他带毒品到苍南,后他叫成都新都的一个姓张的人带这些毒品到苍南。当时自己是不认识这个姓张(张和均)的。3月15日或16日,董文顿带了这个姓张的人到自己在成都的租住处,自己知道这个小张就是之前董文顿说帮自己带毒品的人,然后自己把毒品拿出来,董文顿随手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把毒品包了起来,然后交给小张,小张提着毒品和董文顿一起走了。过了几天的3月17日自己和董文顿坐飞机到苍南住在威龙宾馆388房间。小张到了以后把从成都带到苍南的毒品交给董文顿也住在威龙宾馆382房间。自己没有同张和均讲过来苍南的事情,但自己知道张和均是送毒品来苍南的。自己不知道董文顿有否告诉张和均让他携带的是毒品,因为董文顿负责贩卖和带毒品到苍南,自己不清楚董文顿给张和均多少好处费。自己的毒品都是从成都一个朋友叫“三娃”那里买来的约300克,买过来的价格是180元每克。有没有卖掉自己不清楚。毒品贩卖后赚的钱二人当时说好互相平分。自己用的手机号码为134××××****。(2)被告人董文顿供述供认,2013年3月15日,自己在成都同朋友赵宗虎(赵娃)聊天时他说可以弄到一些冰毒,是否有人要货。自己打电话给苍南的董希吴,董希吴说可以带冰毒到苍南看看,于是自己二人商量如何将冰毒带到苍南。赵宗虎提出再找个人带冰毒坐车去苍南,自己二人坐飞机,自己就叫上朋友张和均(小张)。次日张和均到了成都,自己叫张和均帮自己带东西到苍南,事成后给报酬三、四千元费用除外,张和均同意。接着自己和张和均去了赵宗虎家,赵宗虎拿出一袋透明塑料包装的晶体状冰毒,自己把这包冰毒装入一个黑色塑料袋中,再装入绿色手提袋里交给张和均,整个过程张和均都在旁边看着包装。张和均拿着装冰毒的袋离开,坐当天的车去苍南。自己和赵宗虎17日中午坐飞机到了苍南住进威龙宾馆388房间,张和均也于17日下午到苍南将所带冰毒交给自己,并住入威龙宾馆382房间。自己立即把这袋冰毒交给董希吴,过了三天董希吴因没有买家把这袋冰毒送还给了自己。董希吴说他已同董文标联系过叫董文标帮忙销售,并提供了董文标的电话号码。自己即同董文标碰面并将该袋冰毒交给董文标。几天后董文标说该包冰毒卖不掉,自己决定把这包冰毒还给赵宗虎。3月22日上午自己又打电话给王作宾,说自己手头有一些冰毒是否有销路,王作宾说可以找人看看。这样自己同董文标、王作宾一起包车去董文标家取冰毒,在董文标家里董文标秤了一个冰毒交给王作宾,剩下的冰毒由董文标提着坐上出租车,三人坐的出租车经过望里与藻溪交界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包冰毒是赵宗虎从上家购得,约300余克,自己没有出本金,赚到利润由自己同赵宗虎平分。至于交给董希吴、董文标、王作宾销售都没有约定好处费。董文顿经对公安人员提供一组男性照片辨认后,确认9号照片赵宗虎就是自己说的“赵娃”;5号照片张和均就是“小张”。3号照片是董希吴。(3)被告人张和均供述供认,2013年3月15日,董文顿打了自己好几次手机,叫自己帮他送“货”到苍南,事成之后给自己三四千好处费,自己同意了。3月16日上午,自己到成都市同董文顿和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碰面,董文顿介绍这个男子是成都的老赵。接着自己三人到成都市二环路附近老赵居住的房子里,老赵拿出一个白色透明袋子里面装有类似黄色的,有的像小块冰糖一样的东西,他们将这包东西放进一个黑色塑料袋里,然后又将这个黑色塑料袋放进一个纸盒子里,最后又把这个纸盒子放进一个纸质手袋内,装好这个东西以后,董文顿提着这个手提袋,自己三人出来。自己和董文顿来到成都北门汽车站,董文顿说自己没有钱,叫自己先把卖汽车票的钱垫上,到时候连同好处费一起还,并且他还说他明天会乘坐飞机回温州,然后在苍南等自己。于是自己买了一张成都至龙岗的车票(450元),上车前,董文顿将那手提袋交给自己,自己提着这个手提袋上车,第二天上午十点多,董文顿打自己手机说他已到温州叫自己在潇江高速路口下车,下车后再拨打他的手机。当天下午五点钟左右,自己在潇江高速路口下车拨打他的手机,他叫自己乘坐出租车到苍南灵溪的威龙商务宾馆。自己在宾馆大厅将手提袋交给董文顿,他让自己住382房间,董文顿同成都老赵已先前入住388房间。董文顿没有告诉自己送的是什么东西,只是说叫自己送货,事成之后给自己三四千元的好处费,后来自己在老赵家里看到老赵拿出那个袋子,里面装有类似黄色的、有点像小块冰糖一样的东西,自己就知道这个东西是毒品,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毒品。自己到苍南后的第三天,董文顿给了自己伍佰元,被抓获前的一天给自己一百元。具体的好处费和车费还没有给自己。自己跟董文顿认识有十几年了。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3××××****,董文顿的手机号码为152××××****、1836784****。自己后来知道老赵的名字叫赵宗虎。张和均经对公安人员提供一组男性照片辨认后,确认8号照片赵宗虎就是自己说的“老赵”。(4)被告人董希吴供述供认,2013年3月中旬,董文顿打电话给自己说他儿子要结婚没钱,他想从四川带点冰毒回苍南进行贩卖赚点钱,董文顿问苍南是否有人要冰毒,自己就叫他带些冰毒回来看看。约过了一二天的一个下午,董文顿来电说他已经从四川成都回来,并叫自己到灵溪镇威龙宾馆找他。他带自己到威龙宾馆的一个房间里,房间里还有两个外地男子,董文顿拿出一大袋冰毒,叫自己帮他推销给别人,并且从大袋冰毒里分了一点给自己当样品,自己同意帮他找门路。但自己找不到冰毒的买家就打电话给董文顿说冰毒很难脱手,并说董文标可能有门路。2013年3月19日左右,自己到望里镇六板桥村董文标家里找到董文标说董文顿带了些冰毒回来,即拿出董文顿给的一小包冰毒样品让董文标看,董文标说样品太少了,自己就同董文标一起去到威龙宾馆见到了董文顿,董文顿说他被自己骗了,骗他从四川将冰毒带回来又没办法帮他将冰毒推销出去。董文顿问董文标是否有门路,董文标说愿意帮董文顿找门路,之后自己就没有管他们了,后来的事情就由董文标和董文顿联系贩卖毒品的事情。董文顿叫自己帮他推销冰毒时,只给了自己一小包冰毒样品,其他的冰毒没有放在自己这里。2012年11月左右,董文顿向自己借了2500元一直没有还。自己想将冰毒贩卖后可以拿到钱。自己以前用过152××××****的号码,后来自己又使用了另外一个157××××****的号码。董文顿在成都和自己联系是没有说给自己什么好处。(5)被告人董文标供述供认,约2013年3月19日的一天上午,董希吴到自己家拿出一小包冰毒让自己尝试,当天下午自己二人到一家宾馆碰到董文顿,董文顿叫自己帮忙打听是否有人要买冰毒,自己说帮忙看看,并吸了董希吴给的一小包冰毒。次日董文顿要自己带电子秤过去在碰面,董文顿带自己到河头村的一民房里,董文顿拿出一包冰毒让自己秤大约有330克。董文顿说带冰毒不方便要存放到自己家,自己同意将这包冰毒拿到家里存放。3月22日中午,董文顿说要将存放在自己家的冰毒拿回,然后自己同董文顿、王作宾坐出租车到自己家,自己拿出冰毒秤了50克包好后交给董文顿,并拿着剩下的冰毒又坐上出租车往灵溪去,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放在自己膝盖的一包冰毒被查获。自己没有联系过销售冰毒的下家,也没有收取好处费。董文顿说这包毒品是赵宗虎的,董文顿同赵宗虎先坐飞机到温州,毒品是给张和均三、四千元好处费,由张和均坐汽车将毒品送到苍南。董文顿还说他小舅子王作宾平时在赌场里混,想通过王作宾卖毒品,有否卖成功不知道。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886776****、1836774****。董文标经对公安人员提供一组男性照片辨认后,确认6号照片赵宗虎就是自己的四川老板;5号照片王作宾就是董文顿的小舅子;3号照片张和均就是自己说的“小张”;10号照片是董希吴。(6)被告人王作宾供述供认,几天前姐夫董文顿对自己说他儿子要订婚没有钱,在四川购得一些毒品来苍南卖,要求自己帮助销售,自己同意帮助销售一部分。今天上午自己到威龙宾馆碰到董文顿、董文标后坐出租车去望里,在望里的一路边停车,自己坐在车上等,董文顿、董文标下车去拿冰毒。过了一会儿董文顿拿来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给自己,三人继续坐车,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自己身上的一包约50克冰毒被查获,董文标那里的一大包冰毒也被查获。自己拿来冰毒时未找到下家。自己的手机号码是137××××****。(7)证人赵某证言证明,自己是开出租车的,牌号为浙C×××**,2012年3月21日中午11时许有两名男子在灵溪镇六街和河滨路口拦住自己的车,说要包车去望里,谈好价格是60元一趟。之后在七街与河滨路口又上了一名男子,共三个人一起到了望里镇的一公路边房子等了十几分钟后,那三个男子又上车让自己往灵溪开,约12时左右,自己的出租车在望里往灵溪开的公路上被警车拦下,公安民警抓捕了坐在车里的三个男子。自己看见民警从其中一个男子裤子口袋查获一包物品并进行拍照,民警在副驾驶室座椅下车门边查获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并拍照。(8)检查笔录、毒品物证照片、毒品称量记录、扣押清单证明,2013年3月22日13时许,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在望里镇至灵溪镇公路上对牌照为浙C×××**出租车进行检查,在该车的副驾驶座查获董文标,并在其座位与车门之间查获一包用黑色塑料袋的冰毒可疑物物品重279克,在该董文标的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小包重1.25克(含包装物)、电子秤一只、手机两只(3GNET黑色手机,电子串号355301020196302,电话号码18367******);在后排查获了董文顿、王作宾。并在王作宾裤袋里查获一包冰毒可疑物重50.8克及手机一只(SUMSOUG手机,电子串号354236020032662,电话号码137××******)。在董文顿的身上查获手机两只、飞机票一张(DGC手机,电子串号355111250975600,电话号码152××******)、航空票据一张(2013年3月17日成都至温州航班票)、手机一只(诺基亚黑色手机,电子串号359625048226010,电话号码18367******)。当天下午公安民警在苍南县威龙宾馆382号室抓获被告人赵宗虎、张和均。在赵宗虎身上查获手机一只(灰色NOKIA手机,电子串号354828021500679,电话号码134××******)、飞机登机牌一张(3月17日成都至温州,航班号EU2767)。公安机关对上述查获的物品进行扣押。(9)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温公物鉴(2013)1225、1224、2287号理化检验书证明,车上查获的毒品重272.2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浓度为63.4%。从董文标身上查获的毒品,重0.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王作宾身上查获毒品,重49.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旅客住宿登记簿证明,董文顿、赵宗虎于2013年3月17日乘坐飞机从成都来到温州。赵宗虎、张和均分别入住苍南县灵溪威龙宾馆。(11)通话记录证明,董文顿使用的号码1836784****于2013年3月16日、17日、20日、21日17时与张和均使用的153××××****进行通话记录;于2013年3月17日、19日、21日、22日与王作宾使用的137××××****进行通话记录;于2013年3月20日、21日与董文标使用的1836774****进行通话记录;于2013年3月21日董希吴使用的152××××****进行通话记录。董希吴使用的号码152××××****于2013年3月12日、13日、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2日与董文顿使用的152××××****频繁通话记录;于2013年3月21日与董文顿使用的1836784****频繁通话记录;于2013年3月18日、19日、20日、21日与董文标使用的1886776****频繁通话记录。(12)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22日下午,抓获董文顿、董文标、王作宾,同日下午抓获赵宗虎、张和均。2013年4月26日,抓获董希吴。(13)判决书、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明,(1997)苍刑初字第269号判决书证实,董文顿于1998年1月19日犯诈骗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1997)苍刑初字第278号判决书证实,董文标于1998年1月21日犯贩卖毒品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04)金牛刑初字第543号判决书证实:赵宗虎于2004年2月25日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14)户籍证明证实了六被告人的身份。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与审查,证据均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董文顿辩护人提出的董文顿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董文顿被抓获后供述了赵宗虎等住宿点,并经电话确认尚未离开的事实,属于应当供述的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该辩护意不予采纳,但董文顿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坦白交待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和均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和均主观上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也不知道自己运送的是毒品,故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张和均在现场看到了毒品,并且明知赵宗虎、董文顿也于次日要回苍南,却要支付三四千元好处费给其带货,这既是不等值的报酬,又是不合常理的送货行为。再者,张和均临近苍南前站下车,改成出租车送货到苍南同董文顿等人碰面。主观上应该明知自己携带的货物是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董希吴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董希吴只对毒品样品数量负责的意见。经查,董希吴已取毒品去销售,因没有找到下家未能销售,但董希吴介绍董文标帮董文顿寻找冰毒买家的证据充分,应当对全案毒品数量负责。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董希吴属犯罪中止、董文标属犯罪未遂、王作宾属犯罪预备的意见。经查,董希吴、董文标、王作宾参与帮助董文顿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又已实际取得毒品从事贩卖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宗虎、董文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和均运送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董希吴、董文标、王作宾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赵宗虎、董文顿分工明确,各自对贩卖、运输毒品的环节负责,被告人张和均独立完成运送毒品,赵宗虎、董文顿、张和均均属于主犯。被告人董希吴、董文标、王作宾帮助董文顿销售毒品,均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宗虎、董文顿、张和均、董希吴、董文标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王作宾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应依法予以罚处。董文标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宗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董文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张和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四、被告人董文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五、被告人董希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六、被告人王作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七、作案工具手机等予以没收,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武审判员:周坚国人民陪审员:诸凯强
书记员:吴程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