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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姚亚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的判决书

(2013)贾刑初字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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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姚某曾因吸食毒品、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于2012年6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被告人姚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小永,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辩护人李昌田、王小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先后多次向平某、张某、龚某等人出售冰毒共计约4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大庙村海燕幼儿园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平某、张某贩卖冰毒约0.5克。2、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平某家楼下以500元的价格向平某、张某贩卖冰毒约0.5克。3、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圆盘道旁边的供电所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冰毒约0.3克。4、2012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在徐州市贾汪区206国道贾汪路口北边的“贾汪欢迎你”的大牌子下面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冰毒约0.2克。5、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姚某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大吴圆盘道旁边的爱客来超市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龚某贩卖冰毒约0.3克,同日被告人姚某再次在大吴镇大吴圆盘道旁边的爱客来超市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龚某贩卖冰毒约0.3克。6、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姚某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大吴圆盘道旁边的爱客来超市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龚某贩卖冰毒约0.3克。7、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解台闸南岸桥中间以300元的价格向龚某贩卖冰毒约0.3克。8、2013年2、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姚某在徐州市银地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向龚某贩卖冰毒约0.3克。9、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在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圆盘道旁边的车友修理厂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龚某贩卖冰毒约0.3克。10、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在徐贾快速通道徐州入口处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龚某贩卖冰毒约0.2克。11、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姚某在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圆盘道东边站台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龚某贩卖冰毒约0.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亦能自愿供认,并有证人平某、张某、龚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危险驾驶2013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饮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虎山村附近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姚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姚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分别执行拘役二个月,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有期徒刑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雪锋代理审判员:郭海玲人民陪审员:张广群

书记员:陈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