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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李大江、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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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欣,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廖琼灵,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大江,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世银,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田宝元,广东容林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欣、李大江、李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世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欣及其指定辩护人廖琼灵,被告人李大江及其辩护人王世银,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田宝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付欣提出:1、哈尔滨市公安局查获的四个邮包中并没有邮寄毒品;2、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付欣只是通过转让毒品赚取差价,并非大毒枭;2、有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3、部分毒品没有进行含量鉴定;4、抓获当晚缴获的98.87克毒品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5、2012年10月,哈尔滨市公安局查获的四个邮包中没有毒品;6、被告人付欣有检举立功情节;7、被告人付欣认罪态度好,是初犯。请求本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大江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大江没有参与2012年11月2日邮寄99.01克毒品的行为;2、被告人李大江是从犯;3、被告人李大江认罪态度好,是初犯。请求本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甲涉案毒品数量少,只有3.31克;2、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3、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是初犯。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8月开始,被告人付欣先后纠合了被告人李某甲、李大江,将毒品藏匿于普通邮包中,通过邮寄方式进行贩卖、运输毒品活动。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付欣交与被告人李某甲通过顺丰速递公司寄往哈尔滨市由同案人王宝全(另案处理)收取的包裹(邮件编号107936060976)被查获,内有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净重3.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付欣、李大江通过顺丰速递公司寄往哈尔滨市由马玲(另案处理)代同案人石晶(另案处理)收取的包裹(邮件编号114083559641)被查获,内有白色晶体20包(经检验,净重198.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8.35%)、白色晶体l包(经检验,净重1.60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粉红色药片1包(经检验,净重2.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2包(经检验,净重18.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付欣又以上述相同手法向同案人石晶寄出的包裹被查获(邮件编号114051672077),内有白色晶体10包(经检验,净重99.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2年10月间,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查获由被告人付欣以崔生的名义通过顺丰速递公司寄往哈尔滨市由马玲收取的包裹四件(邮件编号114078705114、114078701143、114078700041、114083555024),内查获白色、黄色晶体共4包(经检验,共净重0.56克,检出甲基苯胺成分)。2012年11月2日,为了向同案人石晶供货,被告人付欣指示被告人李大江购买到重约100克的冰毒,并带回其所居住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瑶田村西联社14巷15号403房的出租屋。当晚7时许,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出租屋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被告人付欣、李大江、李某甲及黄某、尹某、颜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并当场缴获黄色晶体10包(经检验,净重98.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2包(经检验,共净重2.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l包(经检验,净重0.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电子秤、快递运单等物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人举证、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8月21日,增城市公安局接到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新塘营业部举报,称业务员在收件过程中发现毒品疑似物,经刑事侦查大队六中队侦查,发现一团伙长期在新塘镇进行利用邮包运输毒品犯罪活动。2、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根据举报,公安民警对新塘镇邮包运输毒品案进行侦查,并对该团伙成员进行监控,截获被告人邮寄的夹藏有毒品的邮包,及抓获各被告人的过程。3、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穗公(增刑技)勘(2012)204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瑶田村西联社十四巷十五号403房。现场坐东朝西,为一房一厅一卫结构,在西北角房间的床头柜抽屉里有10包淡黄色晶体、1小包白色晶体和1小包红色药片。床头柜东边上有一个插有两根吸管的怡宝牌纯净水瓶,电脑桌上有电子秤、锡纸和1小包白色粉末等物品。电脑桌下垃圾篓里有两个引用过的怡宝牌纯净水瓶、六根使用过的吸管和一些生活垃圾。4、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增公网搜字(2012)235号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2年11月2日,公安民警在增城市新塘镇瑶田村西联社十四巷十五号403房搜查到黄色晶体10包、白色晶体2包、红色药片1包、电子秤1台、顺丰速运快递单3张、三星牌手机1台、上海牌复写纸2盒、建设银行银行卡1张。5、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2)3096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11月2日,公安民警在增城市新塘镇瑶田村西联社十四巷十五号403房搜查到毒品疑似物,分别为1号检材黄色晶体10包,净重98.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检材白色晶体1包,净重0.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红色药丸1包,净重0.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号检材白色晶体1包,净重1.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2)3014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8月21日,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新塘营业部业务员在揽收被告人李某甲寄出的邮包中发现的毒品疑似物1包,为白色晶体,净重3.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2)3047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10月23日,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新塘营业部业务员在揽收被告人李大江寄出的邮包中发现的毒品疑似物24包,分别为1号检材白色晶体20包,净重198.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68.35%;2号检材白色晶体1包,净重1.60克,检出氯胺酮成分;3号检材粉红色药片1包,净重2.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号检材红色药片2包,净重18.6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哈)公(刑技)鉴(化)字(2012)402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付欣通过顺丰速递公司寄给同案人石晶的邮件中,缴获白色晶体10包,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量为99.01克。9、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哈)公(刑技)鉴(化)字(2012)385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2012年10月12日哈尔滨市南岗区顺丰速运公司截获的从广州发往哈尔滨的邮包中,查获的白色晶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量为0.26克;2012年10月19日查获的白色晶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量为0.08克;2012年10月19日查获的黄色晶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量为0.08克;2012年10月21日查获的白色晶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量为0.14克。10、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试剂盒检测,被告人付欣的尿液甲基苯丙胺结果呈阳性。11、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试剂盒检测,被告人李大江的尿液甲基苯丙胺结果呈阳性。12、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试剂盒检测,被告人李某甲的尿液甲基苯丙胺结果呈阳性。13、经证人阳某乙确认的收件编号为107936060976的邮件,寄件人为李琼,2012年8月15日邮寄,在该邮件内查获疑似毒品晶体1包,毛重3.81克。上述物品已被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予以扣押。14、经证人李某乙、刘某甲、李某丙、周某确认的收件编号为114083559641的邮件,寄件人为崔生,2012年10月23日邮寄,在该邮件内查获白色晶体20包,白色晶体1包,红色药片2包,粉红色药片1包。上述物品已被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予以扣押。15、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对2012年11月2日在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瑶田村西联社14巷15号403房缴获的黄色晶体10包、白色晶体2包、红色药片1包、电子秤1台、顺丰速运快递单3张、三星牌手机1台、上海牌复写纸2盒、建设银行银行卡1张予以扣押。16、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对2012年11月1日寄往哈尔滨王伟收的邮件内的查获的白色晶体10包、女靴2双予以扣押。17、从被告人付欣租住的403房查获的快递单证实:单号114083559641,收件日期2012年10月23日,寄件人崔生,收件人马生;单号114083556116,收件日期2012年10月29日,寄件人崔生,收件人马生;单号114051672077,收件日期2012年11月2日,寄件人刘学元,收件人王伟。上述物品已被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予以扣押。18、公安机关从顺丰速递公司截获的快递单证实:单号107936060976,收件日期2012年8月15日,寄件人李某甲,收件人宝全;单号114083559641,收件日期2012年10月23日,寄件人崔生,收件人马女士;单号114051672077,收件日期2012年11月2日,寄件人刘学元,收件人王伟。19、哈尔滨市公安局提供的快递单复印件证实:单号分别为114078705114、114078701143、114078700041、114083555024,共4张,寄件人为崔生,收件人为马生,签收人为马玲;单号为114051672077,寄件人崔生,收件人王伟。2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付欣、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大江、同案人黄勇之间在案发前有频繁的电话联系。2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出具的尹丽、李桃花的银行账户流水证实:卡号为×××8442,户名为李桃花的银行卡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2年11月2日期间,有数十笔自黑龙江省分行或哈尔滨市多个网点存入的款项,取款地点为广州市,存入款项基本于存入当日或数日于ATM提取或转账,账户余额5497.11元;卡号为×××5044,户名为尹丽的银行卡自2012年4月1日到2012年11月2日期间,从哈尔滨香坊支行存入多笔现金,均于当日或后数日于ATM提取或转账,账户余2745.69元。22、被告人付欣、李大江、李某甲的户籍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3、证人阳某乙(顺丰速运员工)的证言:2012年8月15日下午4时许,我在增城市新塘镇新塘医院门口的马路边揽收了一份邮件,是一条牛仔裤,后发现该邮件内有疑似毒品,回到公司打开时发现邮件内有一包晶体,用透明胶袋包装,夹在牛仔裤内。我马上向报告主管,后主管报警了。寄件人是一名叫李琼的男子,是一新客户,邮件寄往地址是哈尔滨得坛区民生路家乐福,收件人是全宝。经辨认照片,证人阳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就是寄件人李琼。24、证人李某乙(顺丰速运员工)的证言:2012年10月23日下午4时许,我和同事到新塘镇久裕村久裕路39号厂房内收取“崔生”的邮件,寄往哈尔滨马女士收,邮件编号为114083559641,是用绳绑好的三条牛仔裤,我没打开,只是捏了一下,未感觉到异常,于填单打了包装,将邮件交回公司。从今年四、五月份开始,“崔生”找我用牛仔裤寄邮件,开始四、五天一次,到这两个月比较密,约二、三天就寄一次,每次都是去他厂内收货,并且每次都是牛仔裤。一般是寄去哈尔滨南岗区元士街服装大卖场的马女士收,单是我帮他填的。经辨认照片,证人李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大江就是“崔生”。25、证人周某(顺丰速递业务经理)的证言:2012年10月23日下午4时许,我公司的主管李某丙拿来一个包裹说有可疑,要求拆包检查,于是按规定同意开包,当时办公室还有刘某乙,发现里面是三条牛仔裤,我们拿起其中一条一抖,里面掉出七八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我们怀疑是毒品,于是就拿上这些东西到公安机关报案。该邮件编号114083559641,收件员是公司员工李某乙,寄件人是崔生,三条牛仔裤内共有20小包白色晶体,1小包白色粉末,1小包粉红色药丸,1包红色药丸,都是透明塑料袋包装。26、证人李某丙(顺丰速递公司主管)的证言:2012年10月23日下午4时许,我公司业务员李某乙收到一个可疑邮件,我和经理周某在对该邮件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邮件里的牛仔裤中夹藏有20多包疑似毒品。该邮件编号114083559641,收件员是公司员工李某乙,寄件人是崔生。27、证人刘某乙(顺丰速递公司员工)的证言:2012年10月23日下午主管李某丙要求开包检查邮件,我与周某一起按规定开包,发现三条牛仔裤里掉出23包疑似毒品东西,后报警。28、证人薛某(新塘镇瑶田村西联社十四巷**出租屋的管理人)的证言:该房于2012年10月6日出租给一男一女居住,没有签租赁合同,有时有很多人从该房间进出。经辨认照片,证人薛某辨认出被告人付欣和同案人尹丽就是承租403房的人。29、同案人颜隆军的供述:2012年11月2日18时许,朋友“东北”打电话叫我去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瑶田村西联社十四巷十五号403房的家中玩,我和我女友“小雪”一起去的,当时屋里除了“东北”,还有不认识的二男二女,我们聊了一会儿,我就从房间拿了一点冰毒吸食,后来我们又继续聊天,大约20时许,就有公安人员进来将我们全都抓了,当时房间里有5男3女共8人。我被抓时在我左边裤袋里查到一小包冰毒,8人中我只认识“东北”和“小雪”。经辨认照片,同案人颜隆军辨认出被告人付欣就是“东北”。30、同案人黄雪梅的供述:我叫“小雪”,我男朋友叫颜隆军,又叫“小军”。2011年11月2日18时许,我男朋友“小军”叫我去他朋友处玩,去到后房间里已经有几个人,过了一会儿,我男朋友就从电脑台上拿了一点冰毒吸食,他人其他人要不要一起吸,那几个男的就说他们刚吸过,“小军”吸的时候,我也吸了两口。房间里包括我一起是5男3女,我们吸食完没多久就有公安人员就来把我们全抓了。31、同案人黄勇的供述:与我一起被抓的有李某甲、“东北”及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和三名我不认识的女子。我不知道“东北”的真名,因为他是东北人,所以就叫他“东北”。被抓那天是李某甲打电话叫我过去的,我一共去过那间房两次。我没有和李某甲、“东北”等人一起吸食过冰毒,也没有帮“东北”邮寄过任何东西。经辨认照片,同案人黄勇辨认出被告人付欣就是“东北”,辨认出李某甲就是打电话叫其去出租屋的男子。32、同案人石晶的供述:我向付欣购买冰毒四次,前三次是100多克,通过邮寄的方式,最后一次是1克冰毒40粒麻果。这些伪装好的毒品发到哈尔滨后,付欣打电话通知我,我就和马玉玲联系,让我弟弟“小陈”去取邮包,或者马玉玲将邮包送到我的家里,邮包每次都有被打开过的迹象。33、同案人王苗苗的供述:石晶让我帮她开车,每个月给我2000元工资。有时候我开车拉着石晶去贩毒,有时候石晶让我自己开车去。石晶跟我说过,广州有人给她用邮包的形式,用牛仔裤做伪装,隐藏毒品邮寄过来。我没有和石晶取过邮包,都是她自己取的。11月2日下午3点多钟,石晶让我去南岗区嵩山路嵩山国际小区接她,我看见石晶从齐长松车下来,石晶上了我车后当着我面把邮包打开了,里面是一条牛仔裤和裤里藏着一小袋“麻古”(有我手掌这么大),石晶把这袋麻古放兜里,我就开车拉她回家了。我帮石晶在银行汇款过十来次,趁早上人少到石晶住处附近一个建设银行的自动存款机汇的款,累计能有10多万钱,最多一次汇了3万元钱。34、被告人付欣的供述:2007年开始,我从哈尔滨来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做牛仔裤批发生意,通过业务来往认识了李大江,他在久裕村39号有一间叫兴旺发的工艺厂,平时经常有包裹寄去全国各地,于是我提出由他负责找货源和寄货,我找销售渠道,所得的利润一人一半,到2012年10月中旬,李大江告诉我已经找到毒品货源了,说有客源的话可以直接联系他。2011年7月份左右,我在朋友的引诱下开始吸食冰毒,后来认识了一个叫晏平的湖南籍男子,并在他那里购买冰毒吸食。2012年8月中旬,我的一个在哈尔滨的同学王宝全打电话给我,问我广东这边的冰毒多少钱一克,我告诉他每克大约200元,于是他叫我帮忙寄一点冰毒回哈尔滨。于是我从晏平那里买了3克冰毒,叫李某甲去晏平那里拿3克冰毒送过来我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坭紫村新势力网吧三楼的3018出租房里。我拿出一条事先准备好的牛仔裤并将李某甲拿来的这包冰毒藏在裤子拉链处的一条小缝隙里,外面再用一个塑料袋套上。包好后,我将这个包交给李某甲,并告诉他通过顺丰邮递。一个多小时后,李某甲回到3108房,告诉我包裹寄出去了,还将发货的底单给了我。2012年8月底,王宝全又打电话给我叫我寄2克冰毒给他,我在晏平那里拿了货。当天下午,我和李某甲在3018房将2克冰毒藏在一条牛仔裤裤子拉链处的一条小缝隙里,外面再用一个塑料袋子装好,李某甲去邮寄,发完货之后,李某甲当天就将发货底单给回了我。2012年10月初的一天,我突然接到石晶的电话,她问我能否帮她找到好一点的冰毒,我说可以找找看。我找到晏平,在他那里找到了1克冰毒,然后在3018房像以前一样包装好,通过顺丰公司寄去哈尔滨南岗区通达街,收货人马玲,马玲是我妈妈,因为石晶提议将毒品寄去我家,她说这样会安全一点,货到我家后,我再通知她去取,包裹寄出去三天后,石晶就从我妈妈那里拿到包裹了。后来石晶打电话给我问我寄去的那种货多少钱一克,我说200元,石晶提出要买不超过50克的冰毒,每克给我230元,让我赚30元一克,我答应了并马上联系晏平。晏平给了我50克冰毒,我回到3018房,拿出一小块约两、三克的冰毒准备自己吸,并将剩下的48克冰毒装在事先准备好的一条牛仔裤的侧兜里,再拿出另外两条牛仔裤,将这条藏有毒品的牛仔裤夹在中间,外面再套上一个塑料袋。包好后,我将那个包裹交给顺丰的快递员,他拿到包裹将三条裤子都拿出来抖了一下,没发现什么就包回去了,收货人资料和上次寄版给石晶留的那次一样,我签的发货人的名字是王伟,手机号就是我自己的号码。货寄出去两天后,石晶打电话给我,说货到了,问我要银行账号,我将李桃花的账号给了石晶。第二天,石晶就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转过来了10000元,还和我说剩下的那1500元过段时间再给我,李桃花这张卡是2012年9月份开的,我和李桃花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开卡至今都是我一个人用的。2012年10月16日,石晶打电话要买50克冰毒,叫我备货,我马上打电话给李大江要找50克冰毒。10月17日,石晶就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寄过来20000元,其中货款13000元。不久,李大江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久裕村39号兴旺发工艺厂的二楼宿舍,在宿舍里看到李大江和一个男子,李大江介绍那男子叫“小峰”,这些货就是“小峰”从深圳送过来的,宿舍的茶几上放着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呈白色晶体状的冰毒,我拿来看了看,并试了约0.5克,我觉得货还可以,就将收货地址、收货人资料(资料和上次一样)写在一张纸条上交给李大江,叫他照这些资料寄过去。李大江将那包冰毒放在事先准备好的一条牛仔裤的裤兜里,上下各用一条牛仔裤夹住,三条裤子一起放进一个塑料袋里。包好后,李大江打电话给顺丰速递寄货,过来一会儿,快递员来了,李大江说去楼下寄货了,就下楼了,我则和“小峰”在宿舍等,没多久,李大江就回来了,说货已经寄出去了,他把底单给我,还给了我一个银行账号,叫我往里面打10000元进去,我拉上李大江一起坐摩托车去到久裕村一间建设银行一起去汇款,汇完款我们就各自回家了。2012年10月20日,石晶打电话给我说要150克冰毒,我就打电话给李大江备货,过了几个小时后,李大江说没有那么多货,只有70克,叫我过去兴旺发工艺厂二楼宿舍拿。我先打电话给石晶告诉她只要70克,她说先寄70克过去,我去到兴旺发工艺厂二楼宿舍后见到宿舍的茶几上放着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呈白色晶体状的冰毒,我试了下货没有问题就叫李大江寄去上次的地址,李大江将那包冰毒放在事先准备好的一条牛仔裤的裤兜里,上下各用一条牛仔裤夹住,接着把这三条裤子放在一个塑料袋里,包好后,李大江打电话给顺丰速递寄货,寄完货李大江将底单给我,我就回家了。2012年10月21日下午,我去久裕农行查询余额,发现打进来了三万七千多元,我就用ATM取出了20000元后给了李大江20000元,石晶将这些钱打到了尹丽的一个建设银行账号上的,因为石晶说不要总是用同一个账号,怕公安会查。我和尹丽是从2012年9月份开始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的,这个账号也是9月份开的,这张建设银行卡平时就是我一个人用的。2012年10月23日上午,石晶打电话给我说这次要150克冰毒和100粒麻果。我随后打电话给晏平,问他麻果多少钱,晏平说30元一粒,我跟他说要100粒麻果,我回头将价钱报给了石晶,当天,石晶那边就转来了三万二千多元,转到了尹丽的账号,我去到久裕农行ATM机取了20000元。当天下午,我带着在晏平那里拿到的100粒麻果和20000元赶到兴旺发工艺厂二楼宿舍,我在李大江的宿舍里见到有18、19包外用透明塑料包装袋装的呈白色晶体状的冰毒,我试过货后叫李大江寄去上次的那个地址,李大江将那包冰毒和我带来的95粒(留下5粒自己用)麻果还有我之前吸食剩下的一小包K粉放在事先准备好的一条牛仔裤的裤兜里,上下各用一条牛仔裤夹住,三条裤子一起放在一个塑料袋里,包好后,我先给了20000元现金李大江,李大江就打电话给顺丰速递寄货,之后我就先回家了。过了一个多小时,李大江打电话给我说货寄出去了,说给我底单,我在坭紫附近收了李大江给我的底单,将欠的一万多元货款给了他。过了三天后,石晶打电话给我,问我为什么货还没有到,我就上顺丰官网和拨打4008111111顺丰热线查询,顺丰给的答复是包裹在过关的时候在哈尔滨机场给扣了,正在检查当中。又过了两三天,我将这个消息告诉石晶,她问我是什么环节出错了?接着,石晶叫我发一个和以前一样包装的包裹,将冰毒换成冰糖,看这个包裹会不会正常抵达哈尔滨收货人手上,于是我就再次包好一个邮包,将冰糖分成十小包,像以前一样寄出去。过了三天,石晶告诉我冰糖那个包裹收到了,她还说可能上一次的货真的是给公安检查出来了,但我们没有被公安盯上。于是石晶再次叫我发一个“正常”的包裹去哈尔滨,她还发给我一个地址:哈尔滨道外区马克威,收货人电话139××******,正好前几天,我想买几双雪地鞋给我妈,之前和一个叫黄勇的朋友聊过这事,他是在淘宝开网店的,价钱便宜,我就想要不和鞋子一起寄回哈尔滨,就不用跑多一趟了。2012年11月1日19时许,我借了一个叫大军的朋友的一辆皇冠小汽车搭上黄勇一起去到广州石井庆丰,黄勇在一栋住宅楼一楼租了一个套间,淘宝网上的很多卖家都聚在这附近,作为货物仓库和在此发货,我在黄勇那里买了4对鞋子,有一双是给尹丽的,还有两双是给我妈妈马玲的,我发去哈尔滨南岗区通达街,剩下还有一双鞋子是我按照石晶的吩咐,寄去她给我的地址,收货人王伟,电话139××******。我选好鞋子之后已经是晚上九点多了,快递也关门了,我将两个包裹的地址给了黄勇的哥哥,叫他第二天寄出去,买给尹丽的鞋子我带回了新塘。当晚23时许,我和黄勇回到了新塘。2012年10月31日下午,石晶打电话要我寄90克冰毒,地址是哈尔滨通外区马克威,叫他还换一个方式寄,我打电话给黄勇叫他过来,黄勇到我瑶田村西联社403房,我告诉黄勇我想通过他开的淘宝店,以买鞋子作为掩饰,将毒品藏匿在鞋子中寄回哈尔滨,每寄成功一次给他100元作为报酬,黄勇答应。11月1日14时左右,我打电话给晏平,要他卖90克的冰毒给我,晏平叫我过来新嘉悦酒店,在房间里他给了我10包外用白色透明塑料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的冰毒,我将10包冰毒装在一个肉色的布质手提袋里。回到家后我打电话给黄勇,叫他过来我家,大约18时许,黄勇来到我家拿出之前装有毒品的肉色手提袋,还拿出一盒复印纸交给黄勇,叫他用复印纸将毒品包起来,黄勇将手提袋里的10包冰毒拿出手,分为两份,每份5包,外用5到6张复印纸包在外面,包成两包,分好后,黄勇将那包好的两包毒品放回肉色的手提包。大约晚上19时许,我开车带上黄勇,他提着那个装有90克冰毒的手提袋上了车,我开车一直就去广州石井附近黄勇开的淘宝店后的实体店的位置。在路上我将写有收货人地址、联系方式的纸条给了黄勇,我选了六双鞋子,其中一双用来藏匿毒品,直到11月2日下午13时,黄勇打电话给我说我将两个包裹寄出去了。2012年11月2日13时许,石晶又打电话给我要40克冰毒,问我还有没有货,我就打电话给李大江,他说去深圳看看。到了14时许,李大江打电话给我,说有100克货,问我要不要,说如果要就将20000元打去一个叫邓小江的人的账号上,接着他将账号发给了我,我收到电话和账号信息后就来到久裕建设银行,汇了20000元去邓小江的账号,汇完款后,我又在账号里面取了10000元出来,接着我打电话给晏平,在新嘉悦宾馆将10月23日买麻果欠他的10000元交给他。下午17时许,李大江打电话给我说货到了,我叫他把货带到我家,李大江到了我租住的瑶田村西联社十四巷15号403房,交给我十包外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呈黄色晶体状的冰毒,我看了看是黄色的,就说对方不知道要不要,我和李大江在房里试了那些黄色的冰毒,之前我还叫了黄勇、李某甲、“小军”过来我家吃饭。大约18时许,尹丽和她的一个不知姓名的女性朋友、黄勇、李某甲、“小军”、“小军”的女朋友陆续来到403房,黄勇、李某甲、“小军”见到我和李大江在房间里吸食冰毒就进来了一起吸食,正在吸食期间警察来到抓人了。在现场缴获了李大江带来的100克冰毒,和2012年10月23日寄给石晶的150克冰毒、95粒麻果、1包K粉的那个包裹的底单,还有我11月2日寄鞋子给我妈妈的底单。经辨认照片,被告人付欣辨认出被告人李大江、李某甲及同案人石晶、黄勇、“小军”、尹丽、黄雪梅,并对查获物品的照片及被扣押的相关物品分别进行签认。35、被告人李大江的供述:2012年10月23日早上,付欣打电话给我叫我帮他拿200克冰毒,于是我联系了“小峰”,价钱说好是190元每克的。中午13时许,“小峰”一个人将200克冰毒送到我的工厂来(久裕路39号),我收到毒品后就打电话给付欣,说冰毒已经送来了。下午16时许,付欣过来找我,付欣来到后将这包冰毒分成20小包,放到他带来的三条牛仔裤内包装好,接着付欣写了一个地址给我,他又打电话给顺丰速递叫人来厂收邮包,当时付欣就给了我3万元现金,接着他又到大墩农行取了1万元现金,我一共收到了4万元,我将3万8千元给了“小峰”,即是我赚了2千元。不久快递公司的人来收件,我就将付欣给我的那个地址、联系人电话交给快递员,收件员填好单据后给我一底单,底单我给了付欣。2012年10月23日那天我没有帮付欣购买过麻果,我不知道付欣从哪里弄来麻果的。2012年11月2日早上付欣打电话给我,他说要100克冰毒,于是我就联系“小峰”。后来“小峰”叫了一名男子将100克冰毒送过来,我当时在东莞市中堂江南“康怡洗脚城”门口,我叫“小峰”的人到那里等。13时许,我就收到了一名男子的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黄色冰毒,约100克,那名男子告诉我一个银行账号,我就将账号发给付欣,我和“小峰”讲好价钱是230元每克,100克就是2万3千元,但付欣说没有这么多钱,先转2万元,后来那名男青年确认收到货款2万元后就走了。我拿着这包黄色冰毒去到瑶田村一鱼塘边的麻将馆内交给了付欣,后来我就跟付欣去到他的出租屋里玩,一起吃饭,之后我就被公安抓住了。在出租屋里缴获了我交给付欣的那包黄色冰毒。我帮付欣购买冰毒是因为说好了他买一克冰毒给我回扣10元,100克冰毒就给我1000元作为报酬,但是他还没有给我钱就被抓了。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李大江辨认出被告人付欣、李某甲,同案人颜隆军、黄勇、尹丽、黄雪梅,并对查获物品的照片及被扣押的相关物品分别进行签认。3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1年11月份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东北籍的男子叫付欣,还认识了一个叫黄勇的湖南人,我们三人有时会聚在一起吸食冰毒。2012年8月15日16时许,付欣回到新塘坭紫市场新势力网吧3018房,手上拿着一个外用透明塑料袋,袋内装有冰毒,他在房里找出一条牛仔裤,将这包冰毒藏到裤子里面。他把牛仔裤和一张写有收货人资料的纸交给我,叫我去新塘医院打“400”开头的顺丰速递热线寄裤子,我按付欣的吩咐去到新塘医院叫来收件员把东西寄出去,收货人是宝全,收货地址是哈尔滨香坊区民生路家乐福,寄件人的身份证我写了自己的,留下的手机号码也是我自己的,当时收件员看了一下裤子没有什么问题就收下货走了,我即打电话给付欣说货已经寄出去了。2012年8月22日下午,我和我朋友罗锡伟在新势力网吧上网,付欣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寄裤子,我去到3018房见到付欣在房内,付欣递给我一条裤腰处有一圈红边的牛仔裤,叫我拿去牛仔城门口寄出去。我拿了裤子后和罗锡伟一起去到牛仔城门口,我打顺丰速递热线叫了收件员过来,收件员收到货后要登记身份证,我身份证没有带就叫罗锡伟拿他的身份证去登记,罗锡伟就给了一个他在网吧捡来的身份证(朱国强)我去登记,我留的电话还是自己的号码,寄件人的资料是出门前付欣写好给我的那些。我帮付欣寄毒品,他包我吃住,有时候还给我些零用钱,几天就给一次,每次给一两百。2012年8月份付欣搬去瑶田村西联社十四巷403房里住了,他和他女朋友住在那里,我经常去该403房间,有时候是付欣叫我过去做饭,有时候就是过去玩的,我在该房间吸食过7、8次冰毒。一起在403房吸食过毒品的有李大江、黄勇、付欣、“小军”及几名我不认识的女仔,尹丽也知道我们在她房里吸毒,我们吸毒用的冰毒和“冰壶”是我们放在那间房的。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李某甲辨认出被告人付欣、李大江,同案人颜隆军、黄勇、尹丽、黄雪梅,并对查获物品的照片及被扣押的相关物品分别进行签认。关于被告人付欣及其辩护人提出哈尔滨市公安局查获的四个邮包中并没有邮寄毒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付欣以崔生的名义寄往哈尔滨市由马玲收取的四件邮包,有哈尔滨市公安局提供的快递单复印件证实。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哈)公(刑技)鉴(化)字(2012)385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这些邮包查获到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和黄色晶体,净重分别为0.26克、0.08克、0.08克、0.14克,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付欣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检举立功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付欣在被羁押后供述了其上家晏平的相关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对晏平进行指认,但并未提供具体的抓捕线索,对于抓获同案人晏平没有起到直接作用,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付欣的辩护人提出抓获当晚缴获的98.87克毒品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经查,2012年11月2日,为了向同案人石晶供货,被告人付欣指示被告人李大江购买到重约100克的冰毒,并带回其所居住的位于增城市新塘镇瑶田村西联社14巷15号403房的出租屋,当晚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批毒品是出于贩卖的目的而购买,应计入被告人付欣贩卖、运输毒品总量。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大江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大江没有参与2012年11月2日邮寄99.01克毒品的行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付欣、李大江的供述一致证实,该次邮寄毒品是被告人付欣伙同同案人黄勇实施,被告人李大江并无参与,故被告人李大江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大江、李某甲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李大江、李某甲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大江和李某甲都受被告人付欣指使邮寄毒品,但被告人李大江有单独的组织货源的行为,故被告人付欣、李大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被告人李大江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欣、李大江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付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甲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付欣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欣、李大江、李某甲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欣、李大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付欣、李大江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甲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李大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由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亮代理审判员:张卫勇代理审判员:杨毅

书记员:徐燕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