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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崔某某诉被告崔某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庆城民初字第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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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崔某某。被告崔某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崔某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樊世刚

书记员:李正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