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被告崔某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崔某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樊世刚
书记员:李正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