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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贾某甲与贾某乙、贾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平民一初字第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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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居民。被告贾某丙,居民。

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乙、贾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乙、贾某丙赡养纠纷以双方协商处理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

审判员:刘锡平

书记员:王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