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甲,男,汉族。被告易某乙,男,汉族。被告易某丙,男,汉族。被告易某丁,女,汉族。被告易某戊,女,汉族。被告易某戌,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甲诉被告易某乙、易某丙、易某丁、易某戊、易某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甲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易某丙承担。
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曹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