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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刘桂英与江洪臻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1)平民一初字第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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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桂英女1951年3月11日生,农村居民,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姜桂军,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洪臻男,1974年12月31日生,农村居民,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纪志晓,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桂英诉被告江洪臻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禚春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桂英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现原告年迈需赡养而被告不主动尽赡养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每年给付原告小麦1000斤,花生果200斤,人民币600元,医药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江洪臻辩称,我同意赡养老人,请求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1年开始,被告江洪臻每月给付原告刘桂英赡养费5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付清。二、自2011年开始,原告刘桂英所花费的医疗费按新农合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被告江洪臻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禚春东

书记员:冯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