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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原告商德库与被告商某明、商某强、商某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1)昌民三初字第00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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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某库,男。被告商某明,男。被告商某强,男。被告商某成,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商某库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商某库负担。

审判员:肖公望

书记员:佟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