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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浩与成志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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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成浩,男,汉族,1990年6月19日生。被执行人成志强,男,汉族,1966年3月6日生。

关于成浩申请执行成志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开封市鼓楼区裴场公胡同房屋一套归成浩所有。二、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成志强协助成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志强名下的位于开封市裴场公胡同的房屋的产权证声明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中阁

书记员:陶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