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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熙川与程凯燕、王君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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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熙川被执行人:程凯燕被执行人:王君平第三人:杨洪斌第三人:杨洋

本院在执行周熙川与程凯燕、王君平赠与合同纠纷(2011)阳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程凯燕、王君平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杨洪斌、杨洋以遗嘱继承人身份,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二人为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查明,原告周熙川与被告程凯燕、王君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阳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周熙川与被告程凯燕、王君平2011年4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2009年8月17日武汉均阳拆迁有限公司与程玉元(1999年11月19日去世)、王君平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中,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江庭苑****1702(建筑面积74.03平方米)房屋的权利归原告周熙川享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后程凯燕、王君平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2月18日,周熙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2012年6月26日,周熙川在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立公证遗嘱一份: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作出的(2012)鄂琴台证字第102767号公证书确认,将一审(2011)阳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和终审(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江庭苑12栋2单元1702号(建筑面积为74.03平方米)的房产的权益全部赠与杨洪斌和杨洋。第三人杨洪斌、杨洋于2013年8月8日以申请执行人周熙川合法继承人身份,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杨洪斌、杨洋。还查明,周熙川于2013年5月17日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周熙川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死亡,申请执行人周熙川通过遗嘱公证,将生效判决书确定归申请执行人周熙川的房产赠与第三人杨洪斌、杨洋,第三人因此成为申请执行人周熙川执行案件的权利承受人,第三人杨洪斌、杨洋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杨洪斌、杨洋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文晖审判员:王海江审判员:陈金保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