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建成。被执行人张梅英。
金建成诉张梅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梅英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金建成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梅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产权证号:11××**)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金建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