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凯,男,193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韩树宝,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申请执行人韩凯与被执行人韩树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韩凯申请执行过户房产未在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因此,其申请房屋登记变更无执行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韩凯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付忠彦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