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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0)

(2013)开民执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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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凯,男,193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韩树宝,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申请执行人韩凯与被执行人韩树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韩凯申请执行过户房产未在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因此,其申请房屋登记变更无执行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韩凯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付忠彦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