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珊珊。被执行人董红影。被执行人韩春燕。
董珊珊诉董红影、韩春燕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红影、韩春燕未按时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董珊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董红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解除查封并过户至董珊珊(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