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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彬、张伟与张强、耿广英、张玉霞、张凤霞、张军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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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彬,男,汉族,1997年11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97年11月6日生。法定代理人徐红霞,女,1969年1月14日生,系申请人张彬、张伟之母。被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生。被执行人耿广英,女,汉族,1932年2月8日生。被执行人张玉霞,女,汉族,1955年7月6日生。被执行人张凤霞,女,汉族,1961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58年1月6日生。

申请执行人张彬、张伟申请执行张强、耿广英、张玉霞、张凤霞、张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张学田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30号8号楼1单元4号(产权证号:01010121**)房产登记至申请人张彬(身份证号:4101031997********)、张伟(身份证号:4101031997********)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毛建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郑洋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