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杨某乙。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杨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乙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附3号1单元6楼2号三室一厅、建筑面积100.7平方米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名下,相关过户费用由被执行人杨某乙负担,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42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杨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某乙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附3号1单元6楼2号的房屋权属(房屋所有权证号:直200471711;建筑面积:100.7平方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霞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