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广东省东莞市人,现住XX。因本案2012年9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吴X伙同张要兰(已追诉)以接受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通过网络接收张要兰从下线方仁希、方玖安、方洪安、张根基和吴满咏等五人处收受的投注,共计十五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银行查询存款情况、网页截图、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林卫武、方仁希、吴满咏、张根基、郑均成、张要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当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吴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X的平常表现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吴X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占南审判员:杨正彪审判员:王响槐
书记员:胡艳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