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2年2月21日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6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现在家。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X伙同饶巨华(已追诉)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下线谭建军、瞿三梅、余乐和戴建平四人报单投注资金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X先后接受谭建军地下六合彩报单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2、2012年2月第12期地下六合彩起,被告人胡X连续四期接受瞿三梅包双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其中3000余元资金未付);3、2012年2月第12期地下六合彩起,被告人胡X先后接受余乐连续四期报单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0元;4、2012年2月第14期地下六合彩起,被告人胡X先后接受戴建平连续两期报单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谭建军、瞿三梅、余乐、戴建平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和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胡X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琰审判员:杨正彪人民陪审员:彭芬根
书记员:艾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