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XX,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2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XX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娇、被告人钟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钟XX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在家中接受朱剑国、钟素南、徐春生、吴妹华等51名下线投注并报给上线,金额共计38522元,并从中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钟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码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残疾人证、病历资料;证人朱单平、朱创国、钟素南、徐春生、吴妹华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X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钟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平江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XX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正彪审判员:王响槐人民陪审员:廖洪鸣
书记员:艾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