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XX,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务工,住XX。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X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至9月16日,被告人苏XX伙同李福才(已追诉)在平江县三阳乡白源村、城关镇迎瑞村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打电话邀集吴启兵、伍凡林、王海东、彭赞成等人参赌,共开设三场,累计参赌人数达60余人次,苏XX、李福才从中抽水,非法获利五千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吴启兵、伍凡林、王海东、彭赞成、黄希兰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苏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XX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苏XX的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京平
书记员:胡艳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