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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x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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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文盲,农民,住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2年2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16日被逮捕,4月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二次传唤不到案,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XX于2012年1月至2月期间,在平江县岑川乡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下线李嫦娥、朱文兵、李桔荣等人的投注共计8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码单等书证;证人吴聘宜、苏丽、李嫦娥、朱文兵、李桔荣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可作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接受下线投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平时表现和平江县司法局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朱XX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响槐

书记员:胡艳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